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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中共武汉市江汉区委政法委员会部门决算

        发布日期:2017-09-08 16:36 打印

        中共武汉市江汉区委政法委员会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区政法委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构成单位来看,中共武汉市江汉区委政法委员会部门决算由单位本级决算组成。其中:行政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构成

        中共武汉市江汉区委政法委员会总编制人数15人,其中:行政编制15人,在职实有人数15人,其中:行政14人,机关工勤编制1人。

        离退休人员6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6人。

         

        第二部分、区政法委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中共武汉市江汉区委政法委员会2016年收入总计1883.61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1719.98万元,上年结转和结余163.63万元;支出总计1546.84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336.77万元。与2015年相比,收入增44.92%,支出增95.34%。主要原因是2016年增加了一些专项业务工作经费。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

        中共江汉区委政法委员会2016年度本年收入合计1719.9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拨款) 1719.98万元,占本年收入100%。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

        中共江汉区委政法委员会2016年度本年支出合计1546.8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46.88万元,占本年支出35.35%,项目支出999.96万元,占本年支出64.65%。

        四、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中共江汉区委政法委员会2016年度财政拨款(含政府性基金拨款)收支总计1883.61万元。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中共江汉区委政法委员会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度预算为1719.98万元(包括年初部门预算、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年初结转和结余资金等支出),支出决算为1546.84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89.93%。其中:基本支出546.88万元,主要完成日常工作需要;项目支出999.96万元。因部分项目涉密,按照市委要求不宜公开。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中共江汉区委政法委员会2016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46.8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546.84万元,公用经费1039.4万元。

        七、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中共江汉区委政法委员会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预算安排“三公”经费的单位包括中共江汉区委政法委员会本级1个行政单位。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4.72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无。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4.5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22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活动。

        八、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中共江汉区委政法委员会2016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无

         

        第三部分、区政法委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保障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