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江汉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
案件名称(案由) | 武汉市江汉区鹏安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江卫公罚〔2019〕191014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武汉市江汉区鹏安美发店 |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2420103MA4JJXOX5Q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经营者:李汉宁4201041970*****419 | |
违法事实 | 你店2019年3月15日安排4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刘金花、徐元兵、徐帅、徐玉微在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850号的武汉市江汉区鹏安美发店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
行政处罚内容 | (1)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4月9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武汉市江汉区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