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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4期:国门是如何打开的——中国对外开放的起步过程(十一)

        发布日期:2019-05-23

         

        经济特区条例及随后制定的各项具体法规,对到特区投资的外商给予优惠政策。例如在土地使用年限、使用费上给予优惠。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不超过30%。此外,外商可以独立经营,可雇用外籍人员;进口所需的生产资料免征进口税;企业所得税率定为15%;对《条例》公布后两年内投资兴办的企业,或者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技术性较高、资金周转期较长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所得合法利润和收入缴纳所得税后可自由汇出;所得利润在特区内再投资可申请减免所得税;经同意,客商可自行招聘中国职员和工人,必要时可以解雇;简化外籍及港澳人员出入境手续;等等。这些规定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赋予到内地投资外商的待遇更加优惠。例如,内地只能办合资企业,在特区,外商可办独资企业;内地外商所得税率为33%,特区则仅为15%,比香港的税率还低两个百分点。《条例》原拟土地平整和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码头、通讯、仓储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均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后采纳了海外人士的建议,改为由特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但在产品销售方面,《条例》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限制更严格些,规定特区产品主要供国际市场销售,若向国内销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海关补税手续。《条例》的公布标志着经济特区建设正式启动,在外商中引起了积极反响,除对各项优惠政策感兴趣外,外商尤其看重特区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全权管理,这意味着可以绕开现行体制衙门林立、程序繁复的官僚主义,提高办事效率《条例》的公布也稳定了边境,持续不断的逃港潮至此戛然而止,甚至出现逃港人员回流的现象。

        随后,国务院批准四个特区的区域范围。深圳经济特区的面积为327.5平方公里。此前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香港招商局投资兴办的蛇口工业区,也被划为深圳特区的一部分。珠海、汕头、厦门三个经济特区的面积分别为6.81平方公里、1.6平方公里和2.5平方公里。四个特区最初批准划定的面积共338.41平方公里。后来,珠海、汕头、厦门经济三个特区的区域范围又有所扩大,到1990年底,四个特区的面积扩大到632.1平方公里。特区与非特区的分界线架设了铁丝网,还修建了巡逻公路,设置哨卡和检查站,实行封闭式管理。

        特区开发之初,资金筹集是一大难题。靠国家财政拨款搞基础设施建设是不可能的,国家只给予税收优惠和信贷倾斜。经争取,中央给了深圳3000万元开办费,但很快就被用完了。特区开发最终走了一条“多方筹资,负债开发”的新路子,从三个方面解决了筹集资金的难题:一是使用国家银行信贷;二是收取土地使用费,以地生财,以财养地;三是吸收利用外资,包括从国际金融市场筹借贷款,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建设基础设施。四个经济特区从1980年下半年起相继投入开发建设。首先平整土地,通水,通电,通道路,通电信,通排污管道,通煤气,通排洪,即“七通一平”。接着兴建工业厂房、商业楼宇、居民住宅和生活服务设施,为吸引外商投资和企业生产经营创造条件。从1980年起,一批投资先行者开始进入特区。到1983年,累计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522个,协议外商投资金额29.1亿美元,外商实际投入3.99亿美元。其中深圳特区实绩较大,累计实际吸收外资2.85亿美元,批准各种外商投资企业420多家,不过大多是周转快的小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