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8-11-21 00:00 |
发布机构 |
江汉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相关政策 |
更新时间:2019-02-14 00:39 发布时间:2018-11-21 00:00 |
来源:江汉区人民政府
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
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相关政策
1、文件依据
《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42号)
2、范围对象
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下列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湖北省以外定居并且将本人户籍从武汉市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退休后在湖北省以外的地域居住一年以上并符合当地居住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湖北省以外的地域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3、登记备案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应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范围对象内其他参保人员应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进行登记备案。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4、备案信息变更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信息变更。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若异地居住地、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或在异地治疗期间需要再次入院均须向辖区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并经其审核确认。
5、费用结算政策
我市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武汉市有关医疗保险政策。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下载]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