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8-11-16 00:00 |
发布机构 |
江汉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生育保险政务公开信息 |
更新时间:2018-11-16 10:45 发布时间:2018-11-16 00:00 |
来源:江汉区人民政府
生育保险政务公开信息
生育就医登记
享受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的男职工配偶需未就业。
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着《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日;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产假为45日;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
(2)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享受条件: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
2、产假休完后3个月内,用人单位携申报材料到职工参保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用;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五)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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