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汉)城罚决字[2020]第00421号 | 发文日期 | 2020-12-16 1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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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城管执法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单位): 湖北富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地)址: 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胡成
经本机关调查,你(单位) 2020年11月18日在武汉市江汉区马场二路(顶琇国际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行为违反了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证物照片》,《调查笔录》 等证据为凭。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以5000元为基数,并根据实际承运的建筑垃圾量,每立方米增加1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现依据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标准》第248序的规定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江汉支库 。逾期 不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 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江汉区人民政府或者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0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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