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2021)江建告字第01号 | 发文日期 | 2021-01-06 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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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建设局建管站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告知书 |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 湖北元华山水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武昌区武珞路442号中南国际城A座3单元9层2室
法定代表人: 杨志存
你(单位)施工 的万松园消防站项目工程(地址:江汉区青年路与万松园路之间 )因 施工现场夜间出土时管理不力,大门进出口未落实车辆冲洗保洁措施,车辆带泥上路造成扬尘污染 违反了《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4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的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 江汉区建筑管理站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局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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