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2020)江建告字第08号 | 发文日期 | 2020-07-20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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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建设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告知书 |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武汉九龙海川建筑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街道东岳村161号(16)
法定代表人:廖仁海
你(单位)施工的新华西路二期项目桩基工程(地址:江汉区牯牛洲街)因施工现场裸土未覆盖造成扬尘污染 ,造成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的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江汉区建筑管理站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局
2020年7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