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0-08-27 1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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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审计局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武汉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审计局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审计中心: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武汉市审计局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审计局
2018年11月23日
武汉市审计局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8号)、《武汉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武信用办〔2018〕13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按照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逐步在审计执法领域推广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的力度。通过在审计执法中建立对信用主体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联动治理格局。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奖惩制度。
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一)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对于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失信单位进行重点关注和审计。
(二)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与失信单位或失信个人有经济往来的,应提示被审计单位注意信用风险,并建议被审计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优先选择信用信息良好的单位或个人。
(三)在审计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失信行为的,要重点进行审计或延伸审计;失信行为一旦查实,移交给失信联合惩戒发起部门进行处理:
1.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非法集资、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2.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专项资金,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在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的失信行为。
3.其他失信行为。
四、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一)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对于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信用记录良好单位,可以减少审计频次。
(二)在审计工作中,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在充分评估内控制度有效性后可以运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结果。
(三)在延伸审计工作中,对于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往来的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可简化程序或减少实质性抽查。
五、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触发反馈机制。在审计工作中,需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发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象的,应移送相应部门认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做到“应查必查”、“奖惩到位”,确保信用体系奖惩机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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