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江)审撤先告字〔2022〕第034号 | 发文日期 | 2023-02-07 1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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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行政审批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撤销登记事先告知书(武汉聚汇浦科技有限公司) |
撤销登记事先告知书(武汉聚汇浦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在办理企业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假冒他人签名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撤销你单位于2016年9月29日取得的公司登记中朱天祥出资30万元持股30%并任职公司股东、监事的登记事项。
你单位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昕、张锐 联系电话:027-85767006
江汉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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