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2-01-04 15:52 |
|---|---|---|---|
| 发布机构 | 江汉区民政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江汉区民政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 ||
江汉区民政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
| 对不使用标准地名或者地名书写不规范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
| 对不使用标准地名或者地名书写不规范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
| 对不使用标准地名或者地名书写不规范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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