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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24 00:01 打印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85号)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武政〔201815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标和意义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我区将按上级要求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区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统计调查体系,为全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新动能培育和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普查所获取的翔实资料,将为科学分析我区经济发展趋势、准确把握新时代我区经济发展的新特征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

        二、普查的工作任务

        普查对象是在全区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按照 “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属地具体承担、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科学、依法、创新、高效普查,加强统筹协调,科学周密部署,明确工作标准,创新方式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江汉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组织和实施中重要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组成人员名单另行发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统计局办公,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统筹协调和检查督办。各街道、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辖区、本部门和单位的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二)部门通力协作。普查工作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和区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由区综治办负责和协调。区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筹保障。要切实保障和按时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精打细算,节俭办事。

        (四)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获取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五)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六)提升信息化水平。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数据采集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负担。

        (七)加强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江汉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