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统执法函〔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经2022年1月7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2021年及以前认定的且在公示期的统计失信企业,继续按原规定做好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
国家统计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