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8-03-29第 93 号
案 由:关于完善我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理 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四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大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政府法律顾问是在推进依法行政、防范法律风险以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作用的重要力量,对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保障政府各部门及职能机构依法行权履职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区将“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列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重点,以区政府法制办作为牵头单位,由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在全市率先推行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今后解决:
1、部分区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聘请法律顾问缺乏主动性。部分领导干部未能深刻领悟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对聘请法律顾问的意识不足,有的甚至认为会被法律顾问束缚手脚,工作难以开展,因而对法律顾问有抵触情绪,导致出现“不顾不问”的情形。
2、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目前政府各部门倾向于以知名度、社会影响作为选择条件,对其专业特长、个人素质及综合能力水平不够重视,有的会根据社会关系或者某些领导的个人喜好来最终确定顾问人选。在这种模式下,法律顾问能力参差不齐,少数被选聘的法律顾问因工作能力的欠缺导致在以后的政府法律服务工作中力不从心,而有能力的又因信息不对称未能进入到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中去,无法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行为参与度不高,发挥的作用较小。一是少数聘请单位将政府法律顾问作为政治需要的门面或摆设,针对国家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虽然聘请有法律顾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顾而不问”,或者将经济效益、维稳需求摆在法律之前,漠视法律顾问的意见。二是目前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存在局限性,政府法律顾问更多充当“救火员”角色,参与已经发生的纠纷后期处理工作,而没有全程介入聘请单位的日常工作。对许多重大法律事务,政府法律顾问很少能够在初始阶段介入,没有起到在决策阶段从法律方面审查、把关、论证的预防作用。发生纠纷后,聘请单位又往往是临时通知,政府法律顾问因前期没有介入,又没有足够时间审查证据、分析研究案情,无法在短时间内提出最优方案。三是部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不高,一方面,少数聘请单位对于法律顾问不够尊重,导致法律顾问没有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法律顾问薪酬普遍较低,同时没有建立合理激励和惩戒机制,无法有效调动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
建 议: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其他地区成熟经验,提出以下建议对策:
1、将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列入考核内容,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面覆盖。
2、严格把握政府法律顾问资格条件。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以及“一定的工作经验”等条件作为选聘标准。
3、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库。为减少暗箱操作,充分引入竞争机制,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和标准,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建立我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库,区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应优先从该库中选聘;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4、以文件形式明确政府法律顾问职权范围和履行方式。规定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出台前需由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与合法性、可行性论证,对重大决策可行性论证书、法律审查书等法律文书需备案,推动政府法律顾问模式从“事后应对”切换到“事前介入”,为法律顾问认真履职提供保障,防止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
5、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因未依法采纳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6、落实经费保障。一是由区政府法制办会同本级财政开展调研,合理确定我区政府法律顾问薪酬标准;二是将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专项拨付,专款专用,接受审计。
7、建立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区政府法制办定期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内容主要为工作质量、专业水平、工作效率、服务态度、职业道德等履职情况,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考评不称职可提前解聘,考评优秀的可给予“优秀政府法律顾问”的通报表彰,也可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此督促法律顾问更好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
提案人:张冬静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